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異議審定書查詢結果明細

         
發文日期: 112/12/14 發文文號: (112)智商20821字第11280839740號
爭議號: 中台異字G01110285
內文

本文

被異議商標:註冊第號「SIRI及圖」商標
異議人:美商蘋果公司
代表人:湯瑪斯.拉斐爾
商標代理人:陳玲玉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68號15樓
商標權人:席芮有限公司
地址:臺南市安平區文平路187巷12號5樓
代表人:吳柔文
商標代理人:陳邦禮
地址:臺中市北屯區建和路2段108號
審查人員:李崑宇
主文: 第02205180號「SIRI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事實

商標權人以「SIRI及圖」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003類之「化粧水;乳液;護膚保養品;護手乳液;化粧品;護膚品;皮膚保養用化粧品;面膜;眼霜;潤唇膏;人體用清潔劑;香皂;沐浴乳;肥皂;洗手乳;身體乳;香精油;香料;茶浴包」商品申請註冊,經本局核准列為註冊第號商標。異議人於111年5月31日以本件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12款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本局依法通知商標權人答辯,經商標權人111年9月23日來文延期,惟逾期未答辯。

理由



一、 本案異議人主張略以:據以異議(下稱「據爭商標」)「SIRI」、「嘿Siri」商標,其中「SIRI」一詞並非英文字典既有詞彙,對消費者而言並未傳達任何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資訊,具有先天識別性,且其識別性強。據爭「SIRI」、「嘿Siri」商標,係異議人使用於其系統中之智能語音助理軟體,其最早於2011年10月起,即內建於異議人之智慧型手機,並於同年11月被美國時代雜誌評選為年度50大最佳發明之一。其後該軟體並搭載於異議人之智慧型手機、耳機、音箱、智慧手錶、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桌上型電腦、電視等商品,使用迄今並已逾十年,前揭所搭載之商品並得於我國各大實體或線上零售商店均可購得,於我國並經媒體廣泛報導,已廣為我國消費者所熟知。由搭載據爭「SIRI」商標商品之全球銷售數據,及其所搭載之商品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智慧局核駁第號核駁審定書、中台異字第G01090574異議審定書,已認定異議人所搭載據爭「SIRI」、「嘿Siri」商標商品,於我國已廣為一般業者及我國消費者所熟知,足以間接證明該等商品內建之「SIRI」軟體,亦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之著名商標。系爭商標係以外文「SIRI」及一佔比極小之星形圖案所構成,而據爭異議商標分別由外文「SIRI」、中文「嘿」結合外文「SIRI」所構成。於比較兩造商標時,外觀、觀念及讀音上兩造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均為外文「SIRI/Siri」,其相異甚微,兩造商標應屬近似程度極高之商標。復經異議人於商標資料庫查詢,除系爭商標權人及異議人外,以「SIRI」文字作為商標者僅三件,幾乎無其他業者將外文「SIRI」做為商標或是商標主要識別部分廣泛申請註冊之情事。是而據爭商標已為著名程度極高之商標,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類商品,極有可能削弱據爭商標於我國大眾心中獨特印象之聯想。從而系爭商標之註冊,顯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應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適用等語。

二、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依前揭規定,判斷是否有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本局公告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以下稱審查基準)分別列有各項相關參考因素。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後段規定部分,係有關商標淡化保護,其適用範圍應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以降低對自由競爭的傷害。而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應參酌商標著名之程度、商標近似之程度、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及其他參酌因素,例如系爭商標權人是否有使人將其商標與著名商標產生聯想的意圖等因素綜合判斷(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1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參照)。本案存在之相關因素之審酌如下:

(一) 據爭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及其著名之程度

按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本法所稱之著名,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又商標著名之程度牽涉該商標被認知的地理區域範圍與該商標為消費者所普遍熟知之程度。一般來說,商標所表彰之識別性與信譽若已為國內大部分地區絕大多數的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則該商標之識別性與信譽較有可能遭受減損(審查基準3.3.1參照)。

1. 首先,本件據異議人所送申證6、8異議人官方網站關於「SIRI」軟體之功能及啟用方式介紹,及申證7自由時報電子報關於「SIRI」軟體之介紹,申證10第2頁之INSIDE網路報導、第50頁之Anue鉅亨網路報導,可知「SIRI」軟體最初係於1960年代由美國國防部作為發展計畫,並資助史丹福研究學院(SRI)多年研究後所發明,其技術內容包含自然語言理解、機器學習等。之後史丹福研究學院(SRI)將研究單位獨立為公司型態(Siri Inc.),並由異議人所收購,異議人並沿用原「SIRI」軟體系統名稱至今。據爭「嘿Siri」商標軟體商品係安裝於產製之Apple裝置上,使用者藉由與語音方式啟動此軟體,對裝置說出使用者之需求,此軟體即可協助使用者傳送簡訊、導航、計時、撥放音樂等功能。

2. 次之,依據異議人所檢送申證7之2011年11月20日自由時報電子報報導;申證10於2011至2021年6月間之INSIDE、台灣英文新聞、T客邦、人間福報、痞客邦、學英文English Learning、SOGI手機王、iThome、數位時代、華視新聞網、TVBS新聞網、開箱新聞、蘋果仁、沛思彩虹、塔科女子、科技新報TechNews、Runway Collection、瘋先生、Cool3c、juksy街星報導、GQ、3C玩家、硬是要學SOFT4FUN、經理人、鉅亨網、電腦王阿達、比價王、engadget、小老婆汽車資訊網、梅問題教學網、電子商務時報、地球黃金線、Meet創業小聚、Mobile01、中時新聞網、愛瘋樂園、XFastest News、電獺少女、商周、蘋果新聞網、ETtoday、EZPLAY、哈燒王、科技產業資訊室、十分好傳媒、科技橘報、newtralk、關鍵評論等新聞媒體與網路部落格之報導與介紹。可知據爭「SIRI」、「嘿Siri」商標所使用之「SIRI」軟體,其最初係搭載於2011年異議人所生產之iPhone 4S智慧型手機機種,並於該年度獲選美國時代雜誌年度50大最佳發明,之後經過開發並陸續搭載於異議人所生產之耳機、智慧手錶、音箱、電視、電腦、平板電腦、影音播放器等商品上,而「SIRI」軟體本身之功能及多種用途,並經前開我國媒體、部落格文章長期、廣泛報導。

3. 另異議人所檢附之申證11異議人2012-2020年間,異議人所生產之AirPods無限藍芽耳機、Apple Watch智慧手錶、Apple TV媒體播放器商品之銷售數據,其總和之全球銷售額均超過一百億美金外,於2015至2020期間之全球銷售總額並逐年成長。且依據異議人檢附之申證8、9異議人官方網站介紹;申證10第111頁2019年4月23日自由電子報「蘋果於今年3月推出了支援 Siri聲控、無線充電、與搭載全新 H1晶片的新款 AirPods 無線耳機,已於今(4/23)於蘋果台灣官網正式開放預購...」、第208頁2015年6月26日台灣英文新聞「Apple Watch今天登台首賣,搶到的果粉歡喜開箱炫耀...怎麼召喚語音助理Siri?Apple Watch使用者對智慧錶說『嗨,Siri』後,就可詢問規劃路線或未來活動的資訊,也可利用Siri口述簡訊,傳送給聯絡人...」等報導介紹,可知「Siri」商標語音助理軟體,除安裝於異議人iPhone手機併同行銷外,亦藉由前開商品於我國實體及網路通路銷售,且前開據爭「SIRI」商標軟體所搭載之AirPods無限藍芽耳機、Apple Watch智慧手錶、Apple TV媒體播放器裝置所使用之「APPLE WATCH」、「Apple TV」、「iPod」、「EARPODS」、「AIRPODS」、「HOMEPOD」商標,經申證1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15號刑事簡易判決,申證14本局核駁第號核駁審定書,申證15本局中台異字第G01090574號異議審定書認定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及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之高度著名商標。

4. 綜上,據爭「SIRI」、「嘿Siri」商標除其本身「SIRI」軟體經我國媒體、部落格文章長期、廣泛報導外,其所搭載之AirPods無限藍芽耳機、Apple Watch智慧手錶、Apple TV媒體播放器裝置於全球銷售總額連年增長,且於我國實體及線上通路販售,其所使用之「APPLE WATCH」、「Apple TV」、「iPod」、「EARPODS」、「AIRPODS」、「HOMEPOD」商標並經我國司法單位及本局認定為高度著名商標。復據異議人所送申證10第1105頁之2017年7月11日每日頭條網站文章,其標題載「Siri還是最受歡迎的助手……」,另依職權查詢刊登日期為2018年1月25日之申證10第1107頁EtToday新聞雲報導標題亦載「……Siri 活躍用戶超過 5 億」等文字,堪認據爭「SIRI」、「嘿Siri」商標使用於語音助理軟體商品所表彰之信譽及品質,經異議人持續搭載於產製之手機、藍芽耳機、智慧手錶、媒體播放器等裝置提供予消費者使用,且行銷時間長久,地域範圍廣泛,宣傳管道多元,一般消費者均得接觸認識,於系爭商標申請日(110年7月9日)前,應為國內大部分地區之大多數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已為高度著名之商標。

(二) 商標是否近似及其近似之程度

系爭註冊第號「SIRI及圖」商標,係由置中放大之灰色字體「SIRI」外文及星型設計圖形與黑色背景所構成。而異議人實際使用之著名據爭「SIRI」、「嘿Siri」商標,則分別由未經設計之單純「SIRI」外文、「嘿」中文與「Siri」外文所組成。兩造商標圖樣相較,主要識別部分皆由顯目之外文「SIRI」所構成,僅字母大小寫、設色或「嘿」中文文字有無之些微差異,其外觀、觀念及讀音上予以消費者之寓目印象極相彷佛,此外復無其他可資區辨之部分,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且近似程度極高。

(三) 商標被普遍使用於其他商品/服務之程度

商標若為第三人廣泛使用於不同之商品/服務,則該商標排他使用之程度較低,其識別性或信譽較不可能遭受減損(審查基準3.3.3參照)。經查據爭「SIRI」、「嘿Siri」商標經異議人廣泛使用多年,已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高度著名商標,具有高度識別性。再查現存有效之註冊商標,僅異議人、商標權人及案外人禧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O財、貫辰有限公司,以完全相同之S、I、R、I字母所構成之外文(SiRi/siri)或組合其他外文「Miss」、中文「希芮」、「蜜絲詩蕊」作為商標圖樣註冊,其數量不多,其中商標權人所註冊之二件「SIRI及圖」商標,亦經異議人提出異議在案,是據爭商標外文「SIRI」尚難謂已為其他第三人作為商標廣泛註冊使用於不同商品或服務上。

(四) 著名商標先天或後天識別性之程度

著名商標不論是具有先天或後天識別性,均能成為商標淡化保護之客體,且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愈強,愈容易認定其識別性已遭受到損害。商標之識別性固與其著名性之高低程度有關,但商標本身之創意亦屬辨別商標識別性之另一重要因素,所以,商標淡化保護的客體應是識別性與著名程度較高之商標,而創意性商標較易達到這樣的識別性與著名程度(審查基準3.3.4參照)。本案據爭商標外文「SIRI」,據異議人所檢附之申證2劍橋線上辭典,其本身於英文中並無固有意涵;而據爭商標中之中文「嘿」,則有「表示打招呼或引起注意」、「表示驚嘆、得意的語氣」、「形容笑聲」之意涵。據爭商標以「SIRI」外文或以「嘿」中文結合「Siri」外文之「嘿Siri」商標,其本身之字義亦非其使用商品之直接說明文字,對消費者而言,具有指示及區別來源的功能,復如前述,據爭商標經異議人長期廣泛使用已臻高度著名,其識別性甚強。

三、 本案鑑於兩造商標近似程度極高,據爭「SIRI」、「嘿Siri」商標難謂已為其他第三人作為商標廣泛註冊使用於不同商品或服務上,據爭商標復經異議人長期使用於語音助理軟體商品領域,而予消費者印象深刻,具有高度之著名程度及強烈之識別性,足使非屬該領域之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等情,本件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類之「化粧水;乳液;護膚保養品;護手乳液;化粧品;護膚品;皮膚保養用化粧品;面膜;眼霜;潤唇膏;人體用清潔劑;香皂;沐浴乳;肥皂;洗手乳;身體乳;香精油;香料;茶浴包」商品,與據爭商標語音助理軟體商品之性質雖有所差異,然具高度知名度之據爭商標原可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單一或獨特之聯想,因系爭商標之核准註冊並於日後被普遍使用,將可能逐漸減弱或分散據爭商標曾經強烈指示商品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而導致據爭商標很有可能將會變成指示二種或二種以上來源的商標,或使商標在社會大眾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而有減損據爭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揆諸前開說明,系爭商標之註冊,自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規定之適用,依法應撤銷其註冊。

四、 末依商標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應以異議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附副本;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不合法定程式經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本件異議人於異議申請書固書明主張法條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12款,惟未附理由,經本局發函通知補正,異議人於補正異議理由時,關於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部分並未補正到局,揆諸上開規定,異議人此部分主張既未附事實及理由,所請應不受理。又本案既已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之適用而應予撤銷註冊,至其有無違反同條項第11款前段之規定,即無庸再予論究。本案爰依商標法第15條及第54條規定處分如主文。



備註

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件商標異議審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原商標異議審定書影本1份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本系統查詢資料僅供參考,處分書之內容,應以本局所製發之處分書正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