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負責管理澳洲有關專利,商標,註冊外觀設計和植物育種者權利的智慧財產權和立法,並為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專利合作條約(PCT)之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在澳洲申請專利及設計。
澳洲自1903年建立專利制度,現行的專利、設計法律有《1990年專利法》、《1991年專利法實施細則》、《2003年設計法》、《2004年設計法實施細則》;於2000 年之前,澳洲的《專利法》將專利分為標準專利、增補專利和小專利,而在2000年 11 月,澳洲《2000 年專利法修正案》通過並於次年 5 月 24 日起正式實施,專利權包括標準專利、增補專利和創新專利,即以創新專利取代之前的小專利。
1906年,澳洲出了第一部《外觀設計法》;現行法為 2003 年《外觀設計法》,2004年 6 月 17 日正式生效。外觀設計實行註冊後審查制度。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之起10 年,註冊期滿 5 年時延展註冊 1 次。
(一) 專利相關資訊[1]
表1-1 專利的種類及其相關資訊
| 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 | 創新專利(Innovation Patent) |
申請種類: | 臨時申請、完整申請、國際申請。 | 臨時申請、完整申請。 |
保護年限: | 自申請日起20年,藥物專利為25年。 | 自申請日起8年。 |
不予專利之標的: | 人類和人類繁殖的生物學方法。 | (1)人類和人類繁殖的生物學方法、(2)動植物和動植物繁殖的生物學方法。 |
非屬發明之類型: | (1)無法實施的發現、(2)單純的想法、(3)僅僅為策畫或計畫、(4)科學理論、(5)數學算法。 | |
優先權年限: | 12個月 | 12個月 |
優惠期: | 12個月 | 12個月 |
公布時間: | 自優先日期起18個月和審定時,申請人另可提出提早公布之請求。 | 在核准和認證時。 |
審查制度: | 實審制 | 形式審查,可選擇請求實審。 |
專利要件: | 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 | 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 |
(二) 設計相關資訊[2]
表1-2 設計之相關資訊
申請種類: | (1)一設計於一產品、(2)一共通設計於多個產品、(3)多個設計於一產品、(4)如果申請每個產品同屬一羅卡諾分類,則可多個設計於多個產品於一申請案中提出。 |
保護年限: | 10年 |
保護設計之標的: | (1)以工業製造或手工製作之物品、(2)複合產品之零部件、(3)符合條件之不定尺寸物品、(4)組合使用之特定物品組件。 |
非屬設計之類型: | (1)獎章、(2)積體電路、積體電路之部分及積體電路的遮罩、(3)奧林匹克環、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火炬和火燄之設計、(4)關於”Anzac”之字、(5)1981年貨幣法之貨幣、(6)該設計為誹謗性的,或可能會被認為為誹謗性的、(7)國家軍隊的旗幟或印鑑、(8)一個州或地區的徽章、一個城市或城鎮的徽章、一個公共權威或公共機構的徽章、(9)另一個國家的紋章、旗幟、國徽。 |
優先權年限: | 6個月 |
優惠期: | 12個月 |
審查制度: | 註冊前為形式審查,註冊後可選擇請求實審。 |
實審專利要件: | 新穎性、獨特性。 |
(三) 2020年最新修法內容
1、從2021年8月26日起,將不再有新的創新專利申請提出,最晚提出該創新專利申請日為2021年8月25日。
2、在2021年8月25日或其之前,仍有效的創新專利,其效力將繼續至期限屆滿為止。
3、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出的創新專利申請,之後仍可申請分割。
4、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出的標專利申請,仍可轉換為創新專利申請。
5、該創新專利的延遲提交,將沒有延展。
6、該創新專利的形式審查要件新增之條件:
(6.1) 申請從標準專利的申請案轉換為創新專利的申請案-修改該標準專利的申請案轉換的請求,如果要為核准,應在該創新專利之有效期屆滿的前一天提交。
(6.2) 該申請是根據專利法第79B條提出的分案申請-如果要為核准,該分案申請是在該創新專利有效期屆滿的前一天提交。
(四) 2021年最新修法內容
1、從2022年3月10日起(不包括當日),優惠期由6個月變更為12個月。
2、在下列公開情形中,仍被認為具優惠期保護。
(2.1)經由該設計的一設計人或多個設計人公開。
(2.2)經由除該設計人以外的設計擁有人公開。
(2.3)經由該設計人或該設計的擁有人予以授權的第三人公開。
(2.4)未經該設計人或該設計的擁有人的同意,如偷竊該設計的第三人公開。
3、在下列公開情形中,則不被認為具優惠期保護。
(3.1)經由該設計的註冊官所公開。
(3.2)經由非澳洲的外國智慧局和國際設計局所公開。
(五) 2023年最新修法內容
專利法1990新增了第40(3A)條,其內容為一個或多個請求項中不能依賴對說明書內文、附圖、圖形或照片的引用,除非該引用對於定義此發明是絕對必要的。即表示澳洲智慧財產局不接受請求項使用混合式(omnibus)寫法。在此次修法前,對於標準與創新專利僅在初次實審階段限制不得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而此次修法則新增了對於標準與創新專利於異議、再審查、核准後的修改、以及法院下令撤銷之其他階段,限制不得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並且相關的規定則如下所示。
1、若(a)一件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提出,或者(b)一件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之前提出,且申請人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實審。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可對於標準專利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提出異議。
2、若(a)一件有關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提出,或者(b)一件有關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之前提出,且申請人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實審。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於再審查階段時,審查委員必須查明是否具有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
3、若(a)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核准,或者(b)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之前核准,且審查委員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自行進行再審查,或是專利權人、任何其他人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再審查。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於再審查階段時,審查委員必須查明是否具有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
4、若(a)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核准,或者(b)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之前核准,且審查委員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自行進行審查,或是專利權人、任何其他人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審查。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可對於創新專利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提出異議。
5、若(a)一件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提出,或者(b)一件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之前提出,且申請人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實審,或者(c)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核准,或者(d)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之前核准,且審查委員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自行進行審查,或是專利權人、任何其他人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審查。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不得修正該專利之完整說明書中具有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
6、若(a)一件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提出,或者(b)一件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之前提出,且申請人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實審,或者(c)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核准,或者(d)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之前核准,且審查委員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自行進行審查,或是專利權人、任何其他人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審查。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法院可對於具有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之請求項撤銷。
參考資料:
[1]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s Act 1990,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4014/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 Regulations 1991,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1996B02697/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 Examination Manual,http://manuals.ipaustralia.gov.au/patents/Patent_Examiners_Manual.htm。
[2]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Act 2003,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232/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Regulations 2004,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04B00136/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examination manual,http://manuals.ipaustralia.gov.au/designs/designs_exam_manual.htm。
澳洲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mendment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Response Part 2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20,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0A00009。
澳洲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mendment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Response Part 2 and Other Measures) Regulations 2020,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F2020L00398。
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Amendment (Advisory Council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ponse) Act 2021,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1A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