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一、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負責管理澳洲有關專利,商標,註冊外觀設計和植物育種者權利的智慧財產權和立法,並為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及專利合作條約(PCT)之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在澳洲申請專利及設計。

澳洲自1903年建立專利制度,現行的專利、設計法律有《1990年專利法》、《1991年專利法實施細則》、《2003年設計法》、《2004年設計法實施細則》;於2000 年之前,澳洲的《專利法》將專利分為標準專利、增補專利和小專利,而在2000年 11 月,澳洲《2000 年專利法修正案》通過並於次年 5 月 24 日起正式實施,專利權包括標準專利、增補專利和創新專利,即以創新專利取代之前的小專利。

1906年,澳洲出了第一部《外觀設計法》;現行法為 2003 年《外觀設計法》,2004年 6 月 17 日正式生效。外觀設計實行註冊後審查制度。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之起10 年,註冊期滿 5 年時延展註冊 1 次。

 

(一) 專利相關資訊[1]

表1-1 專利的種類及其相關資訊

 

標準專利(Standard Patent)

創新專利(Innovation Patent)
Note: 2021年8月26日起,不能再提出該創新專利的申請,其相關措施請參閱:(三) 2020年最新修法內容。

申請種類:

臨時申請、完整申請、國際申請。

臨時申請、完整申請。

保護年限:

自申請日起20年,藥物專利為25年。

自申請日起8年。

不予專利之標的:

人類和人類繁殖的生物學方法。

(1)人類和人類繁殖的生物學方法、(2)動植物和動植物繁殖的生物學方法。

非屬發明之類型:

(1)無法實施的發現、(2)單純的想法、(3)僅僅為策畫或計畫、(4)科學理論、(5)數學算法。

優先權年限:

12個月

12個月

優惠期:

12個月

12個月

公布時間:

自優先日期起18個月和審定時,申請人另可提出提早公布之請求。

在核准和認證時。

審查制度:

實審制

形式審查,可選擇請求實審。

專利要件:

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

新穎性、進步性、實用性。

 

(二) 設計相關資訊[2]

表1-2 設計之相關資訊

申請種類:

(1)一設計於一產品、(2)一共通設計於多個產品、(3)多個設計於一產品、(4)如果申請每個產品同屬一羅卡諾分類,則可多個設計於多個產品於一申請案中提出。

保護年限:

10年

保護設計之標的:

(1)以工業製造或手工製作之物品、(2)複合產品之零部件、(3)符合條件之不定尺寸物品、(4)組合使用之特定物品組件。

非屬設計之類型:

(1)獎章、(2)積體電路、積體電路之部分及積體電路的遮罩、(3)奧林匹克環、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火炬和火燄之設計、(4)關於”Anzac”之字、(5)1981年貨幣法之貨幣、(6)該設計為誹謗性的,或可能會被認為為誹謗性的、(7)國家軍隊的旗幟或印鑑、(8)一個州或地區的徽章、一個城市或城鎮的徽章、一個公共權威或公共機構的徽章、(9)另一個國家的紋章、旗幟、國徽。

優先權年限:

6個月

優惠期:

12個月

審查制度:

註冊前為形式審查,註冊後可選擇請求實審。

實審專利要件:

新穎性、獨特性。

 

(三) 2020年最新修法內容

1、從2021年8月26日起,將不再有新的創新專利申請提出,最晚提出該創新專利申請日為2021年8月25日。

2、在2021年8月25日或其之前,仍有效的創新專利,其效力將繼續至期限屆滿為止。

3、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出的創新專利申請,之後仍可申請分割。

4、在2021年8月26日之前提出的標專利申請,仍可轉換為創新專利申請。

5、該創新專利的延遲提交,將沒有延展。

6、該創新專利的形式審查要件新增之條件:

    (6.1) 申請從標準專利的申請案轉換為創新專利的申請案-修改該標準專利的申請案轉換的請求,如果要為核准,應在該創新專利之有效期屆滿的前一天提交。

    (6.2) 該申請是根據專利法第79B條提出的分案申請-如果要為核准,該分案申請是在該創新專利有效期屆滿的前一天提交。

 

(四) 2021年最新修法內容

1、從2022年3月10日起(不包括當日),優惠期由6個月變更為12個月。

2、在下列公開情形中,仍被認為具優惠期保護。

    (2.1)經由該設計的一設計人或多個設計人公開。

    (2.2)經由除該設計人以外的設計擁有人公開。

    (2.3)經由該設計人或該設計的擁有人予以授權的第三人公開。

    (2.4)未經該設計人或該設計的擁有人的同意,如偷竊該設計的第三人公開。

3、在下列公開情形中,則不被認為具優惠期保護。

    (3.1)經由該設計的註冊官所公開。

    (3.2)經由非澳洲的外國智慧局和國際設計局所公開。

 

(五) 2023年最新修法內容

專利法1990新增了第40(3A)條,其內容為一個或多個請求項中不能依賴對說明書內文、附圖、圖形或照片的引用,除非該引用對於定義此發明是絕對必要的。即表示澳洲智慧財產局不接受請求項使用混合式(omnibus)寫法。在此次修法前,對於標準與創新專利僅在初次實審階段限制不得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而此次修法則新增了對於標準與創新專利於異議、再審查、核准後的修改、以及法院下令撤銷之其他階段,限制不得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並且相關的規定則如下所示。

1、若(a)一件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提出,或者(b)一件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之前提出,且申請人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實審。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可對於標準專利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提出異議。

2、若(a)一件有關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提出,或者(b)一件有關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之前提出,且申請人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實審。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於再審查階段時,審查委員必須查明是否具有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

3、若(a)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核准,或者(b)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之前核准,且審查委員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自行進行再審查,或是專利權人、任何其他人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再審查。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於再審查階段時,審查委員必須查明是否具有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

4、若(a)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核准,或者(b)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之前核准,且審查委員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自行進行審查,或是專利權人、任何其他人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審查。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可對於創新專利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提出異議。

5、若(a)一件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提出,或者(b)一件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之前提出,且申請人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實審,或者(c)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核准,或者(d)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之前核准,且審查委員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自行進行審查,或是專利權人、任何其他人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審查。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不得修正該專利之完整說明書中具有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寫法。

6、若(a)一件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提出,或者(b)一件標準專利的完整說明書於2013年4月15之前提出,且申請人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實審,或者(c)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含)之後核准,或者(d)一件創新專利於2013年4月15之前核准,且審查委員並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自行進行審查,或是專利權人、任何其他人未於2020年2月27日前提出審查。則自2020年2月27日起,法院可對於具有使用混合式請求項(omnibus claims)之請求項撤銷。

 

(六) 2025年最新修法內容

根據澳洲法律,作為電腦軟體或相關產品實現的軟體或方法沒有具體的排除。只有當"實質問題(a matter of substance)"所請求的內容符合製造方式(a manner of manufacture, MoM)的要求時(如不為純粹的方案(mere scheme)、抽象想法(abstract idea)、單純的訊息(mere information));,此類發明才可獲得專利。

但是該電腦實施發明要是僅涉及使用機器來操縱抽象的想法、或是該電腦僅為執行該方法的工具、或是該發明不針對任何技術問題,並且實施方法不涉及電腦技術的任何改進或任何不尋常或非常規的技術方法或效果,而不是涉及在機器上實施該想法以產生人為的事態和有用的結果(an artificial state of affairs and useful result)時,則該電腦實施發明仍不可獲得專利。

要使一件電腦實施發明獲得專利,不僅僅是判斷上述的該發明是否滿足"不為純粹的方案(mere scheme)、抽象想法(abstract idea)、單純的訊息(mere information)"的要求,更要判斷該發明是否可產生人為的事態和有用的結果(an artificial state of affairs and useful result)。

澳洲智慧局(IP Australia)在最新專利審查基準中的5.6.8.6章節(Computer Implemented Inventions, Mere Schemes, and Businesss Method)的修改中引用了多個法院對於一些有關電腦實施發明的判例,通過這些判例來輔助澳洲智慧局的審查委員在進行審查時的可專利性判斷。除了5.6.8.6章節所列出的一些判例之外,仍有其他因素可以幫助審查委員判斷該電腦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如以下所列之因素,這包括:

(a)、所請求保護的發明貢獻是否具有技術性質(whether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is technical in nature)

(b)、本發明是否解決了電腦內部或外部的技術問題(whether the invention solves a technical problem within a computer or outside a computer)

(c)、本發明是否改善了電腦的功能,無論正在處理的數據如何(whether the invention results in improvement in the functioning of a computer, irrespective of the data being processed)

(d)、該方法的應用是否產生實際和有用的結果(wheth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ethod produces a practical and useful result)

(e)、該發明是否產生人為的事態(whether the invention produces an artificial state of affairs)

(f)、是否存在使本發明能夠發揮作用的物理特徵(超越通用電腦)的相互依賴性(whether there is an interdependence of physical features (beyond a generic computer) which enable the invention to work)

(g)、它是否可以廣義地描述為對電腦技術的改進或適應(whether it can be broadly described as an improvement in or adaptation to computer technology)

(h)、該方法是否需要一般的電腦配置(whether the method requires generic computer implementation)

(i)、電腦是否只是執行該方法的中介或工具,而沒有為想法添加任何實質內容(whether the computer is merely an intermediary or tool for performing the method while adding nothing of substance to the idea)

(j)、電腦的使用方式是否具有獨創性(whether there is ingenuity in the way in which a computer is utilised)

(k)、本發明是否涉及與正常使用電腦無關的步驟(whether the invention involves steps that are foreign to the normal use of computers)

(l)、本發明是否在於智力訊息的生成、呈現或安排(whether the invention lies in the generation, presentation, or arrangement of intellectual information)

澳洲智慧局更新審查基準中的審查方針,以反映法院所決定的結果。並且澳洲智慧局將繼續考慮對於所收到的意見反饋,在未來幾個月內直接與主要利益相關者的團體進行磋商。

 

 

參考資料:

[1]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s Act 1990,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4014/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 Regulations 1991,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1996B02697/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Patent Examination Manual,http://manuals.ipaustralia.gov.au/patents/Patent_Examiners_Manual.htm

[2]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Act 2003,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4A01232/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Regulations 2004,https://www.legislation.gov.au/F2004B00136/latest/versions

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examination manualhttp://manuals.ipaustralia.gov.au/designs/designs_exam_manual.htm

澳洲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Amendment (Productivity Commission Response Part 2 and Other Measures) Act 2020,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0A00009

澳洲智慧財產局,Designs Amendment (Advisory Council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ponse) Act 2021, https://www.legislation.gov.au/Details/C2021A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