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專利與設計之行政救濟
若申請人不符審查結果(核准結果或核駁結果),可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上訴,且需在該審查結果決定之日起的3個月內提出上訴。
表5-1
法規依據 | 事由 | 救濟途徑 |
發明、新型和工業設計法第124條 | 不服柬埔寨智慧財產局審查結果(核准結果或核駁結果)之決定 | 可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上訴 |
(二) 專利與設計之侵權訴訟
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製造、進口、提供銷售、銷售、使用,或為提供銷售,銷售或使用目的而存放此類專利產品,構成專利侵權時,專利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並可請求法院發布禁令以防止侵權。需注意的是,任何故意構成侵權行為的人屬於犯罪,將處五百萬至二千萬(Riels;瑞爾)罰款,和/或處一至五年的監禁的刑事處分,並且五年內再次構成故意侵權的屢犯者可處加倍的罰款和監禁。
專利與設計之侵權訴訟
圖5-1 專利與設計侵權訴訟流程
其他調解方式
東協調解計劃(AMP+):因簽署《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東協MOU》,進而身為東協國民或實體可申請補助,並涵蓋兩種情況(1.糾紛調解-為涉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糾紛的當事人提供補助 2.交易調解-當雙方無法就合約條款達成協議時,也可提供補助來促進合約談判)。
AMP+提供的補助(目前規定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或AMP+基金用完為止)
案件類型:任何涉及東協國民或實體的現有智慧財產權/技術談判或爭議
資助金額:最高3,000新加坡幣(折合約 NT$69,000)
行政費:免除
如指定一名新加坡調解員,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將再額外提供最高2,000新幣的補助。
●至少一方必須是東協國民或實體(東協成員國包括汶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印尼、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
●調解員必須駐紮在東協成員國。
●各方必須對調解經驗提供回饋。
●各方必須同意公開具名資訊(不包括和解條款的細節)。
●可以任命一名調解觀察員來觀察調解過程。
●當事人若指派新加坡調解員,就同一或實質相同的爭議案件,不得同時申請「AMP+」與「調解推廣修正強化方案(REMPS)」的費用補助。
參考資料:
1. 發明、新型和工業設計法–最後版時間2003年1月22日,https://www.cambodiaip.gov.kh/wp-content/uploads/DocResources/062453f3-0790-4ac8-aecf-26d08b160f6a_c786a043-b88d-4f64-9429-60a330efdc5f-kh.pdf。
2. 商標、商品名稱和不公平競爭法,https://www.cambodiaip.gov.kh/wp-content/uploads/DocResources/4da234c2-b094-4818-bcba-9efca114102b_e9e18593-8994-4a44-818e-1c9f313dbe17-kh.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