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與設計之行政救濟[1]
若申請人不符形式審查結果或實體審查結果,可在收到審查果的90天內向越南智慧財產局局長(Director General of NOIP)提起上訴,倘若越南智慧財產局局長維持其核駁決定而申請人不服時,可在收到核駁決定的30天內向越南科技部(Minister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提起上訴。若越南科技部再維持原核駁決定時,申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在上訴至越南智慧財產局局長,而不服越南智慧財產局局長做出的核駁決定,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圖5-1 專利申請與行政救濟流程

圖5-2 設計申請與行政救濟流程
(二)專利與設計之侵權訴訟[2]
當在越南受到智慧財產權侵害時,可選擇民事救濟、刑事救濟、行政救濟、或進出口控制,上述四種救濟方式可由多個機關來執行其救濟,其中民事救濟與刑事救濟屬法院的職權範圍,而行政救濟屬監察機關、警察機關、市場管理辦公室、海關或各級人民委員會的職權範圍,而進出口控制則屬海關的職權範圍,見越南智慧財產法第200條。
其中,於越南尋求智慧財產保護最常走之救濟途徑為行政救濟,見越南智慧財產法第215條,具有省錢、快速及相較其他救濟途徑更能有效執行之優點。若專利權人採取民事訴訟,可向法院請求停止侵權行為的禁止令、請求賠償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或扣押或查封等,而專利權人採取刑事訴訟,則法院有權採取警告、罰金、再教育、監禁等之措施。
專利與設計侵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

圖5-3 專利與設計侵權訴訟流程
其他調解方式
東協調解計劃(AMP+):因簽署《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東協MOU》,進而身為東協國民或實體可申請補助,並涵蓋兩種情況(1.糾紛調解-為涉及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糾紛的當事人提供補助 2.交易調解-當雙方無法就合約條款達成協議時,也可提供補助來促進合約談判)。
AMP+提供的補助(目前規定截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或AMP+基金用完為止)
案件類型:任何涉及東協國民或實體的現有智慧財產權/技術談判或爭議
資助金額:最高3,000新加坡幣(折合約 NT$69,000)
行政費:免除
如指定一名新加坡調解員,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將再額外提供最高2,000新幣的補助。
●至少一方必須是東協國民或實體(東協成員國包括汶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印尼、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
●調解員必須駐紮在東協成員國。
●各方必須對調解經驗提供回饋。
●各方必須同意公開具名資訊(不包括和解條款的細節)。
●可以任命一名調解觀察員來觀察調解過程。
●當事人若指派新加坡調解員,就同一或實質相同的爭議案件,不得同時申請「AMP+」與「調解推廣修正強化方案(REMPS)」的費用補助。
參考資料:
[1]越南智慧財產局,Patent Examination Procedure,https://ipvietnam.gov.vn/en_US/web/english/patent-examination-procedure。
越南智慧財產局,Industrial Design Examination Procedure,https://ipvietnam.gov.vn/en_US/web/english/industrial-design-examination-procedure。
[2]越南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No. 50/2005/QH11 of 29 November 2005),https://ipvietnam.gov.vn/vi_VN/web/guest/bo-luat-luat。
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越南智慧財產執法主管機關資料表,https://www.tipo.gov.tw/tw/tipo1/124-201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