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智慧財產局(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 Trade Marks, CGPDTM)為主管印度專利、設計、商標、地理標示、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等智慧財產權事務的專責機關。印度智慧財產局設有四個專利局,包括:加爾各答(Kolkata)專利總局、德里(Delhi)分局、清奈(Chennai)分局、孟買(Mumbai)分局,各局專屬管轄特定地區事務。總局與分局均有權審查與授予專利。專利、設計申請須按申請人或代理人之住居地或營業地至具屬地管轄權的專利局辦理。
印度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约、布達佩斯條約的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在印度申請專利。印度專利局為WIPO指定的PCT國際檢索單位(ISA)及國際初步審查單位(IPEA)。
印度在1856年英國殖民時期即頒布首部專利法。《1970年專利法》為印度獨立後所制定的第一部專利法,而後為與TRIPS協定接軌,在1994年至2005年歷經大幅修訂,而形成現行專利法。印度專利法規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21年9月21日生效的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印度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種類只有發明專利,並無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另有追加專利(Patent of Addition)之規定。設計部分,則是另以2000年頒布之設計法進行保護。
(一)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
有關專利、設計制度概要請參閱表1-1。
表1-1 專利、設計制度概要表
項目 | 發明專利 | 設計 |
保護年限 | 自申請日起20年 | 註冊日起算10年有效,10年期限屆滿之前,可申請延展5年 |
審查制度 | 實體審查 | 實體審查 |
專利要件 | 含有創造性,並且能應用於工業的新產品或新技術方法 新穎性(絕對新穎性) 進步性 產業利用性 | 應用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圖案、裝飾,或顏色的特徵,以產生特殊視覺效果 新穎性(絕對新穎性) 創作性 |
不授予專利權之發明 | 非屬專利標的
原子能之相關發明 | 機械裝置的構造原理或模式 商標 含誹謗或淫穢內容之設計 設計違反公序良俗 |
新穎性優惠期 | 12個月 | 6個月 |
優先權年限 | 12個月 | 6個月 |
臨時申請案 | 臨時申請案應於12個月內補提完整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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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公告 | 專利申請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18個月後公開 核准後公告 | 核准審定後公告 |
異議制度 | 專利授予前異議
專利授予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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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舉發)制度 | 利害關係人或中央政府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 專利侵權人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提出 | 設計註冊後,利害關係人可向註冊局提出 |
(二) 追加專利
追加專利是針對原發明(母案)說明書所揭露之技術內容進行改良或修改之發明。表1-2為追加專利之相關規定:
表1-2 追加專利規定概要表
項目 | 規定 |
申請要件 | 追加專利與母案之申請人須相同 |
申請時間 | 母案申請後至核准後的任何時間均可提出追加專利申請 |
專利要件 | 追加專利必須經過實體審查 母案所揭示技術內容可用來核駁追加專利不具新穎性,但不能核駁進步性 追加專利須在母案授予專利權後,才有機會取得專利 |
專利權期限 | 追加專利的專利權期間與母案同時屆滿 母案如到期,則追加專利同時到期 |
改請 | 一件專利如為另一件專利之改良或修正,可改請為另一件專利之追加專利 母案如被撤銷,可將追加專利改請為獨立專利,享有母案剩餘的專利權期限 |
規費 | 母案存續期間,追加專利不必另繳年費 在母案被撤銷,追加專利改請為獨立專利之情形下,須自母案申請日起算繳交年費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