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智慧財產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DIP)為主管泰國專利、商標、著作權、地理標示、營業秘密、積體電路設計、光碟產品等智慧財產權事務的專責機關。泰國是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議(TRIPS)、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公约、馬德里議定書及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PEC)方案的成員國,外國企業與個人可以透過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CT)等途徑在泰國申請專利。
泰國在1979年頒布第一部專利法,歷經1992年及1999年兩次修正,現行專利法為1999年修訂版本。泰國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種類包括發明專利、小專利(Petty Patents)及設計專利三種。有關發明專利、小專利及設計專利制度概要請參閱表1-1。
(一) 發明專利、小專利相關資訊
表 1-1
| 發明專利 | 小專利 |
申請種類 | l 直接申請 l 國際申請 | l 直接申請 |
保護年限 | l 自申請日起20年 | l 自申請日起6年,可延展兩次,每次延長2年 |
可授予專利之類型 | l 可應用於產業之創新之物或方法,或對既有之物或方法的改良 | |
非屬發明之類型 | l 天然存在的微生物及其成分、動植物及動植物之萃取物 l 科學或數學法則或原理 l 電腦軟體 l 人類或動物疾病之診斷、處置或治療方法 l 違反公序良俗、公眾健康或利益之發明 | |
優先權 | l 12個月 l 申請人可請求以最早優先權日作為國內專利申請日 | |
優惠期 | l 12個月 l 違法取得發明的揭露 l 發明人所為之揭露 l 國際展覽會公開之發明 l 泰國政府主辦或授權主辦之展覽會上公開之發明,自展覽開幕日起算12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以展覽開幕日作為國內專利申請日 | |
公布時間 | l 專利申請通過初步審查,繳納公開規費後公開 | |
審查制度 | l 實體審查(公開日起5年內請求實審) | l 形式審查 l 授權公告日起一年內,任何利害關係人可向專利局申請實體審查,如小專利不具專利要件,專利局應向專利委員會請求撤銷專利權 |
專利要件 | l 新穎性 l 進步性 l 產業利用性 | l 新穎性 l 產業利用性 |
再審查 | 無 | 無 |
異議 | l 專利申請公開後90日內,任何人可向專利局提出異議 l 發明專利授權登記公告日起一年內,任何人可向專利局提出異議 | 無 |
舉發 | l 任何人均可質疑專利權之有效性 l 任何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提出 l 專利權人違反授權有關規定下,專利局有權請求專利委員會撤銷專利權 |
(二) 設計專利相關資訊
表 1-2
申請種類 | l 直接申請 |
保護年限 | l 自申請日起10年 |
保護設計之類型 | l 應用於物品上之形狀或線條、色彩組合,使物品產生特殊視覺效果 |
非屬設計之類型 | l 違反公序良俗之設計 l 王室法令規定之設計 |
優先權 | l 6個月 l 申請人可請求以最早優先權日作為國內專利申請日 |
優惠期 | 無 |
審查制度 | l 專利申請通過初步審查,繳納公開規費後公開,公開後直接進入實體審查 |
專利要件 | l 新穎性 |
再審查 | 無 |
異議 | l 專利申請公開後90日內,任何人可向專利局提出異議 |
舉發 | l 任何人均可質疑專利權之有效性 l 任何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向法院提出 |
參考資料: